案件背景:
今年2月份,山东淄博周村的张某与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约聚餐,吃饭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已经醉酒张某却执意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想到这时候意外发生了。事后,张某的亲属将当晚参与饮酒的李某等9人起诉到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九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赔偿张某亲属近万元。
采访中周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毕晋军告诉记者:“本案认为李某等人的过失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等人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等八人,分别赔偿张某的近亲属9800余元,共计即80000余元。”
审判员告诉记者,被告李某等九人虽然劝阻过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未能尽到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张某死亡,李某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正义网)
那么审判员所谓的法定侵权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简单地说,法定侵权构成要件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一般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
其中,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即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可能会引起争议的是共同饮酒的人明明没有劝酒,并且还在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要驾驶摩托车进行过劝阻,这样的情况下还能否认定其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和张某共饮的人并没有尽到其应当尽到的最低的注意义务,即确保张某不会酒驾的义务。他们试图阻拦张某酒驾,说明他们明知如果任其酒驾可能会导致张某出现交通事故,但是却抱着侥幸心理没轻信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共同饮酒的人即使已经对张某酒驾的行为加以阻止,但还是没能达到最低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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