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辞退孕妇 公司无所不用其极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12-12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511
案件背景:
2015年8月,某女性入职北京中铁物流集团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2016年8月怀孕,2016年12月,公司下发通知“全员降薪”。但事实上,有人降的很少甚至还加薪,但此女性等几个怀孕的职工却降的非常多。人力资源主管还带着一群人将她们的办公用品全部搬走,叫她们三个月内不用来上班,发最低保障工资。而更令人意向不到的是,随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们辞退。
如果单位坚持辞退孕妇,去劳动仲裁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员工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一般来说,在劳动争议当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举证责任在单位,因此,员工只要提供基础性的证据,比如劳工合同、辞退书等。
如果单位坚持辞退孕妇,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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