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创优品侵权案 著作权侵权赔偿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12-11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737

案件背景:

2008年,我用“白关”这个网名,注册了豆瓣网,开始陆续在上面发表漫画作品。2012年,创作了一组名为《极简动物园》的漫画作品。2016年3月,有网友告诉我作品被侵权,印在本子的封面上出售。之后陆续有朋友发现,并确定大多数都是在一家为“名创优品”的店里卖。2016年7月22日,经过几个月准备,正式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名创优品”(后面简称“品”)。2016年10月13日,开庭,第一次庭审。2017年3月20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我们胜诉,责令“名创优品”停止生产销售印有《极简动物园》图案的素描本,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公开道歉。2017年3月28日,名创优品提出上诉。提交上一级法院继续审理,等了差不多半年多,2017年10月,终于接到我们律师通知,就在下个月,11月的2号,二审开庭。(微信公众号:不完美星球)

 

 

对于一审中的赔偿数额,双方其实是有争议的,品方上诉理由第三条认为承担的侵权赔偿过重,那么著作权侵权怎样确定赔偿的数额?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一般来说,侵权赔偿的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多大的损失,就应该获得多大的赔偿,权利人并不因为被侵权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首先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但是,由于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很多时候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
    但是,也有像新闻里提到的情况,著作权人很难说明自己遭受的损失,又只能知道侵权人的许多门店均在销售侵权产品,却无法说出具体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侵权人的获利,同时侵权人拒绝提供或者也确实没有销售及获利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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