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女生被强奸后遭抛弃 双目失明双腿截肢
发布时间:2017-12-0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714

案件背景:

2012 3 月,春寒料峭,安徽涡阳一名女高中生遇袭后昏迷在野外,路人报警后,警察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虽先后赶到现场,却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再次将其遗弃,直至第二天被附近村民发现,已是衣不蔽体、躺在邻县的沟渠里。女孩因冻伤而截肢,双目失明,精神恍惚。公众在要求严惩始作俑者的同时,对当地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公务人员口诛笔伐:玩忽职守令人发指、渎职犯罪亟需严惩。

小娟是一名高二学生,仅仅三天时间,她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三天前,她还享受着愉快的校园生活;三天后,她因遭人袭击强奸而昏迷、两次遗弃而冻伤截肢。

最终,王飞翔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双手丧失功能 50% 以上,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双腿脚踝以上缺失被判定为三级伤残,其双目失明,经眼科专家鉴定,判定为五级伤残。至于脑部受损,王飞翔等人判定她需休息 360 至 390 日,营养 150 日,护理 210 日,评残后需终身设置护理。

此鉴定意见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了直接的客观依据。当地法院判决强奸案被告人姚某死缓;以玩忽职守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民政部门周某、公安人员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公安人员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荔枝网)

 

被告人姚某为什么被判处死缓,死缓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首先回答什么是死缓的问题,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准确的是死缓不是一种刑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而已。笔者不止一次遇到过这样理解死缓的:“死缓就是缓两年再处以死刑”。如果按照这种字面理解的话,笔者觉得死缓比死刑立即执行更残忍,知道两年后的某一天就是自己的死期,每天承受着巨大惊恐活着,还不如来个痛快的。言归正转,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简单地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是在两年的考验期过程当中,不要再故意犯罪,就可以免于一死,两年考验期一过,就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

至于为什么姚某被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强奸致人重伤的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而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虽然被告的行为可以判处死刑,但是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并非完全是其强奸行为导致,其很可能还叠加了警察、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遗弃行为,因此,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到罪与刑要相适应的问题,既然不能证明被害人重伤结果是由被告人一人导致的,那么虽然被告人所犯强奸罪行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因此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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