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生证屡禁不止 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026
案件背景:
近日,一则"假学生证屡禁不止,名气较小的学校卖的越好"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热议。
据了解,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说,"学生证门票只要20元,每年在故宫都能查获大批假学生证。".
在某高校门口,一些贩卖者当街售卖假学生证,并称名气较小的学校卖的越好。
国家对于此类售卖假学生证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法律的规制方式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批量的制作假学生证,可能涉嫌上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贩卖伪造的学生证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
至于购买假学生证的行为,由于学生证和身份证、护照、社保卡等一样具有证明特定身份的功能,因此该行为可能构成上述第三款中的买卖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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