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水库溺亡8同伴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未下水、划船者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28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862

案件背景:

今年4月下旬,16岁男孩小张在水库游玩时不幸溺亡。事发后,小张父母将水库管理方以及与小张结伴到水库游玩的8名同伴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124日,记者从自贡富顺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单位和参与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对小张溺亡的损害后果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判决:水库管理单位承担15%的赔偿责任,参与划船的5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库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都商报)

 

共同划船的小伙伴被判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首先,小孩溺亡的直接原因以及主要原因是其自行前往水库划船,水库的管理者没有尽其职责在危险地区设立警示标志是次要原因。

至于判定共同玩耍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与溺亡小孩共同玩耍的伙伴的年龄在1216岁之间,对于私自到水库划船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虽然一起划船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孩溺亡的主要原因,但与该名小孩溺亡的结果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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