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抢劫1块钱后买糖 获刑4年5个月被1000元
发布时间:2017-11-2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719

案件背景:

2017329日,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加油站附近,90后男子易某持刀抢劫了夏女士。当时夏女士身上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并把作案工具水果刀扔到路边绿化带中,然后逃到了附近网吧,买了一颗“大白兔”。

隔日被信州公安抓获。这位90后男子是湖南邵阳市人,2016年在台州曾因盗窃罪入刑,20172月刑满释放后来到上饶市信州区,没想到,短短1个月内因抢劫罪入刑。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抢劫罪名成立,系累犯的他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易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后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江南都市报)

 

抢劫一块钱就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多还要再罚款一千元,大家不禁会问,这是否真的是“罪有应得”,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抢劫罪是一种行为犯,它不同于大家一般比较常见的数额犯,比如经常说的盗窃罪,有数额较大(1000-3000元)的起刑点一说,对于抢劫,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易某已经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其是否抢到钱,或者抢到多少钱,均已构成抢劫罪,犯抢劫罪,至少会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易某抢劫了一块钱就被判刑四年多并罚款一千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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