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卖鹦鹉 不知会犯法
发布时间:2017-11-0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719


案件背景:

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警方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今年2月,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6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律师为王鹏做无罪辩护。

20144月,王鹏和同事在工厂厂房附近捡到了一只鹦鹉并饲养了起来,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当年5月,王鹏又花280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这只鹦鹉做伴儿。随后一段时间,王鹏开始着迷于鹦鹉的饲养,最多的时候,他一共养了40多只。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鹏第一次购买的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而在其出租房内,“发现各类珍贵、濒危鹦鹉45只,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以上鹦鹉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中。”

201511月,王鹏和任盼盼的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孩子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巨结肠,“这意味着要放更多的精力在孩子身上,王鹏的鹦鹉肯定要逐步处理掉,所以在20164月,他卖了6只给一家水族店的老板,一共卖了3000元。”任盼盼说。

一审法院认定,2016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其中有4只是玄凤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而另外2只绿颊锥尾鹦鹉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及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该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王鹏也在随后提出上诉。昨天,该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

在法庭上律师为王鹏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办案机关查封、扣押、送检的鹦鹉也没法证明是王鹏的,包括送检的时间、地点也没法证明跟王鹏有关系。

在昨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人工变异种不同于野生动物,该案中的鹦鹉繁殖能力较强、人工饲养数量庞大是不争的事实,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人工绿颊锥尾鹦鹉不应该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鹏的妻子表示,她自己一直都以为王鹏养的鹦鹉都仅仅是普通的宠物,“我们尊重法律,希望二审会有一个理想的判决结果。”(北京青年报)


在本案中王鹏妻子强调,一直都以为王鹏养的鹦鹉都仅仅是普通的宠物,那么本案是否可以用“不知者无罪”来说明王鹏无罪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大家常说“不知者无罪”,一般对“不知者无罪”的理解可能是“不知道某一行为是犯罪而实施这一行为的情况下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从法律上讲,对“不知者无罪”的理解应该是将“不知”理解为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但行为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不知者无罪就可以理解为“没有犯某罪的主观故意而实施了该种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构成此种犯罪”。《刑法》规定了一些“故意犯罪”的情形,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如果没有主观故意,而是不小心毁坏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不会被认定为这种犯罪。

      在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是“故意犯罪”,所以“过失”出售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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