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一男子在吃完饭回家的过程中与女友发生争吵,醉酒状态下,怒砸汽车并放火将汽车发动机舱点燃。北京海淀检察院对涉嫌放火罪的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系北京人,今年35岁。高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孩子五月份得了肿瘤,现在住院治疗,女友和孩子的关系也不好。父亲瘫痪在床,母亲耳聋,压力大导致心情不好,当时又喝了酒。
记者了解,被毁车辆系高某某和刘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共15万元,首付7万,高某某出资5万,女友刘某某支付了剩余款项,该车登记在女友刘某某名下。
检察官表示,高某某实施放火行为,虽然损毁是自家财物,但因附近有多辆汽车、房屋,火势较大,虽被及时控制,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因未造成严重损失,其可能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来源:法制晚报)
就此案件,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相关讲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有两点特殊性,第一,刘某某烧毁了自己和女朋友一起购买的汽车,第二,刘某某是因为一时激愤,并不是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那么这两点特殊性是否会导致不构成放火罪的结论呢?
一方面,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均可能构成放火罪,放火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刘某某在附近有汽车、房屋的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并且该汽车的财产权实际上是属于高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危害了高某某的财产。
另一方面,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但是,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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