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卸掉共享汽车GPS当私家车 用3个月后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7-10-20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715

案件背景:

今年913日,奉贤公安分局齐贤派出所接到一家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沈先生报警称:在奉贤区金碧路、大叶公路路口附近一充电点位上,其公司一辆共享车被人为破坏。

经民警初步调查,该车GPS装置确实被人为破坏,直接导致该车无法正常租赁,公司也无法跟踪管理。民警经过对周边群众走访,并调阅大量道路监控,都未能找到该车失联期间的使用情况。

然而,一句不经意的话引起警方注意。该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这种型号共享租赁汽车的GPS装置安装比较隐蔽,一般人不会知晓位置。

民警据此推测,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与这家共享租赁汽车日常运维人员有关联,并对相应人员进行走访排查,于914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

果然,应某系该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前员工,负责车辆维护救援等工作。20176月中旬,应某劳动合同到期,办完离职手续便离开了公司,但一张工作卡并未上交公司。离职后,应某发现自己没有车,出行很不方便,看到工作卡还在自己手上,便动起了歪念。

随后,在金钱公路附近一共享汽车租赁点,应某用工作卡刷开了一辆沪H牌照的租赁车,并将车开到偏僻路段卸下GPS扔后掉,使车辆处于失联状态,该车就成了应某的免费私用车辆。现应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来源:澎湃新闻)


有人问笔者,乍一看本案中私自卸掉共享汽车GPS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总好像觉得不太合适,本案应当按照盗窃罪来认定呢?太琨律品牌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一般来说我们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应某首先偷偷卸掉车辆的GPS并将车开走的行为,明显可以看出其有占有该车的目的,其次应某将自认为拆掉GPS装置就不会被汽车租赁公司发觉,并暗中将汽车开走,其行为也符合秘密窃取,所以认定为盗窃罪是比较恰当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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