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媒体表扬才肯归还手机 是否超过法律范围
发布时间:2017-09-30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692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州的林先生手机丢了,捡到手机的梁先生找到他,让他去拿手机。可梁先生表示,要先让媒体报道他拾金不昧的精神,他才愿意还,并且还“贴心”地提供了电视台、报社的电话。(案件来源:新京报)

那么对于梁先生的做法,是否超出了法律范围呢,太琨律(成都)所律师给出了意见:

   林先生丢失的手机在法律上叫做“遗失物”,遗失物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那么,对于拾得遗失物的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我国《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拾得人的义务包括:“归还”“送交”和“保管”三个,《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除了义务之外,拾得人也有一些权利,比如要求支付必要保管费的权利和获得悬赏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在此事件中,梁先生作为拾得人,履行返还遗失物义务的同时,可以要求林先生支付一些必要的保管费用,但是强求遗失手机的林先生去媒体表扬他,在法律上不能得到相关的支持。如果林先生拒绝通过媒体表扬梁先生,而梁先生就此作为占有该手机拒不归还的理由,那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那么梁先生还将失去请求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使林先生不到电视台去表扬梁先生,梁先生也应当归还林先生遗失的手机。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