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借条上的出借金额和方式与实际不一致时,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11-06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7797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04民初7379号

原告:谢红,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李泽,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谢红与被告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红、被告李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李泽归还谢红借款人民币3,600元,从2019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李泽承担。

事实与理由:谢红经营小卖部,李泽经常来谢红处买烟,时间久了相对熟悉。2019年2月李泽提出向谢红借款3,600元急用,谢红通过微信转账借给了李泽3,600元。李泽在2月17日还亲自向谢红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谢红人民币微信转账叁仟陆佰元整。该《借条》证明双方该笔资金往来的借款关系,且谢红尽到了出借人的实际出借义务。谢红借款给李泽之后数次催款,李泽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谢红数次催要无果,故产生此纷争。谢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有真实的《借条》为证。借款金额明确,谢红的起诉有理有据。谢红基于对李泽的信任,而借款给李泽,是善意的帮助,由于李泽逾期不还属于违约,应当支付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来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李泽辩称:谢红所称与事实不符,实际借款只有3,000元,李泽已经还了600元,2019年2月17日借款写的是3,600元,但是微信转款只有3,000元,2019年2月20日已还了谢红600元,有微信转款记录为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7日,李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谢红人民币微信转账叁仟陆佰元整(3,600),定于2月19日晚十点归还。同日,谢红通过微信向李泽转款3,000元。李泽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向谢红转款600元。

庭审中,谢红陈述借款3,600元通过微信转款3,000元,现金支付600元,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李泽的600元转款。李泽陈述《借条》上写了借款3,600元,但谢红实际只出借了3,000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谢红提交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李泽提交的微信转款记录以及谢红、李泽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谢红主张李泽向其借款3,600元,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现金支付600元,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李泽则辩称实际仅收到微信转款3,000元。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本案双方于2019年2月17日通过先出具《借条》再出借款项的方式进行借款,且在《借条》中明确谢红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泽出借借款3,600元。《借条》出具后,谢红通过微信仅向李泽转款3,000元。谢红陈述通过现金交付剩余600元,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李泽也辩称仅收到借款3,000元,故对李泽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定谢红实际出借款项为3,000元。双方约定李泽应于2019年2月19日归还借款,后李泽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向谢红转款600元,该笔转款应视为对借款的归还,故尚欠借款为2,400元。李泽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势必导致谢红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现谢红主张李泽以3,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确定李泽应以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谢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对谢红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红归还借款2,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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