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陈某某与袁霆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11-2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80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01民终9466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0107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0107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孝芹、陈定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谈光丽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杰

 

速录员    代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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