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陈某某与袁霆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11-2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304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川01民终9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霆,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孝芹、陈定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谈光丽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杰
速录员 代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