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李某某与袁美明、李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11-0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303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01民终9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美明,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珍,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袁美明、李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民事判决已由该院进行再审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晓川

审  判  员  龙小丽

审  判  员  任文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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