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李某某与袁美明、李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11-0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3347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川01民终9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四川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界平,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美明,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珍,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袁美明、李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52号民事判决已由该院进行再审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晓川
审 判 员 龙小丽
审 判 员 任文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