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纠纷:同居后男方付首付购房,女方还贷并登记其名下,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12-04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6579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01民终13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道明,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陈兰因与被上诉人庄道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均系其垫付的费用;2、案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被上诉人不具有购买资格;3、被上诉人垫付行为均发生在同居期间以外。

庄道明辩称,陈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道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庄道明、陈兰同居期间购买的位于金牛区蜀汉路371号2栋1单元5楼2号房屋,房产归陈兰所有,陈兰向庄道明支付房屋价值50%的折价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由陈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庄道明与陈兰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25日,陈兰与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成都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39923元,首付99923元,按揭贷款140000元。首付款99923元由庄道明支付,庄道明还支付了4437.99元购房款(契税等)。陈兰于2017年3月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59634.46元,于2017年7月14日支付涉案房屋税费1885.02元以及不动产登记费80元,陈兰陈述三笔费用共计61599.48元系买断涉案房屋产权产生的费用。

2016年2月,陈兰离开案涉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庄道明独自在案涉房屋居住。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庄道明每月向陈兰转款1000元共计23000元,陈兰陈述款项系庄道明向其所支付的生活费,庄道明陈述系向陈兰所转银行按揭贷款,并提交一份其与陈兰的短信记录。该短信记录中,庄道明陈述“房子是我出的钱,你要房子,当然要先还我帮你垫付的钱,这是道理,我也没房子住,当初是因为我们一起住,我才帮你垫付的。垫付完了,我现在也一无所有。所以,我也需要这些钱来给自己安个窝”。陈兰陈述“家电和家具你都可以搬走。庄哥,你说帮我垫付钱就没意思了,你都说了我们一起住的,你首付了10万,我买断产权用了7万,你差我3万5,我们首付就扯平了,而且我说了家具家电你都可以搬走,至于装修的钱,从拿到房子,我就在付房贷,那么多年,都超过装修的钱了。何况不是我不想跟你一起走下去,你想想,你后来做的事,哪一件不是把我逼出去的动作,我都让了你那么长的时间,你都不改,我一个月就那么多钱,我也要生活,我莫法了,才搬走的。我当时走的时候就想到你是一个人,我情愿租房子,都让你住,现在是莫得办法了,才走这一步的”。庄道明陈述“是的,我付首付,我们一起住,现在你要一个人拿走房子,当然要付我已付的钱,而且我个人已经每月付按接(揭)也已好几年了,这样,那就按总房款的比例算,该多少就是多少,这样谁也不亏谁”。陈兰陈述“庄哥,你是付了那些钱,我都给你算了,已经扯平了,你现在租房子要不要钱,我只喊你给的房贷,一千元,你可以去问哈现在租房子好多钱,现在不是我要一个人拿走房子,是这个房子该结清的都结清了,你现在要分一半,恐怕没有这个道理吧。当初这个房子,我一直喊你写你的名字,喊你共有,是你不愿意的,你现在又要平分,在那(哪)儿都说不走嘛”、“庄哥,你这个月没打钱过来哇,你没住那个房子了吗”、“……我现在的租的房子涨到了2000一个月,我租不起了,刚好我们同事要卖大丰的房子,很便宜,我就只有卖西蜀瑞苑,买那边的房子,你看你好久方便把房子腾出来……”。庄道明陈述“把我帮你垫付的房屋的首付款和全部装修款即(及)家用电器款还给我,我立刻走人”。

双方一致认可案涉房屋截至2018年3月29日已还按揭贷款101162.48元,剩余按揭贷款101286.40元未还。庄道明陈述房屋装修款由其所出,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装修款金额。

经查,涉案房屋于2011年10月交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庄道明、陈兰即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102000元。庄道明支付房屋评估费11459元。

一审法院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庄道明和陈兰自2007年即确立恋爱关系,本案案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以陈兰名义购买。庄道明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庄道明每月向陈兰转款1000元共计23000元,结合双方短信记录,可以认定庄道明所支付的前述款项系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

陈兰辩称,庄道明支付首付款时双方未同居生活,支付的各项购房款系对陈兰的赠与,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庄道明支付购房款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陈兰在与庄道明的短信记录中向庄道明陈述“当初这个房子,我一直喊你写你的名字,喊你共有……”,庄道明亦陈述是因为一起住所以出资,结合短信记录亦可认定案涉房屋的装修亦由庄道明出资,可见,案涉房屋系双方以共同居住生活所购,而购买涉案房屋时双方已恋爱多年,且双方购房后也确实在涉案房屋同居生活多年,故涉案房屋认定为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更符合常理。故陈兰的前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涉案房屋系庄道明、陈兰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现双方已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涉案房屋现登记于陈兰名下,故庄道明关于涉案房屋归陈兰所有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陈兰应当按照庄道明的出资比例向其补偿房屋折价款,并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根据庭审查明,涉案房屋购房款总计(含税费)368409.35元,截至2018年3月29日,双方已付购房款267122.95元,已付房款约占购房款总价的72%,庄道明支付房款127360.99元,其出资约占已付购房款的47%。房屋现值1102000元,结合已付房款比例及庄道明出资占已付房款比例,陈兰向庄道明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72916元。一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归陈兰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陈兰自行偿还;二、陈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庄道明支付房屋折价款372916元;三、房屋评估费11459元,由庄道明与陈兰各负担5729.5元;四、驳回庄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庄道明与陈兰各负担1825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庄道明与陈兰为共同生活而购置房产,庄道明支付首付款及装修款,陈兰支付按揭款,虽然房产登记在陈兰的名下,但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分手后,并未就该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而后庄道明支付了大部分房屋按揭款直至本案诉讼,故庄道明、陈兰对共同财产形成、增值均有贡献。在共有基础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审对涉案房屋的分割并无不当,陈兰关于涉案房屋不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9.7元,由上诉人陈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瑜

审判员 何春梅

审判员 祝颖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玺文

0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