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后一方另行结婚的,其婚姻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9-11-20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1667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川01民再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黄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申请程文英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川01民申1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周道清与黄弟全1962年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得到当地群众及政府的公认,持续至2008年当地拆迁,双方从未办理过离婚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弟全死亡后周道清的继承权也是法律上确认的。程文英与黄弟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而取得结婚证,二人不具有合法夫妻的法律地位,并构成重婚。根据法律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故黄某某作为黄弟全的亲生女儿,诉请宣告程文英与黄弟全的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武侯法院的以下认定有误:一是认定“程文英与黄弟全的结婚登记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二是认定“无法确认周道清与黄弟全的事实婚姻是否仍然存在以及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三是认定“程文英已死亡”。三、武侯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有误。针对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只能是宣告婚姻无效,或宣告婚姻有效,武侯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有违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程文英与黄弟全的婚姻无效。

黄某某向武侯法院起诉请求:黄弟全与程文英骗取结婚证,已构成重婚,请求宣告黄弟全与程文英的婚姻无效。

武侯法院查明,周道清与黄弟全于1962年起开始共同生活,后共同生育子女,其中包括申请人黄某某。周道清与黄弟全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17日,黄弟全与程文英登记结婚。后黄弟全于2015年4月12日去世,程文英于2015年12月16日去世。本案审理过程中,周道清到庭陈述,其与黄弟全从1962年开始居住在一起,并生育子女4人。2008年,其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周道清即与子女共同居住,黄弟全则独自居住,其并不清楚黄弟全居住在何处,黄弟全也偶尔回家,双方并未发生争吵。没有登记结婚而一直居住在一起,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申请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成都市武侯区金华桥街道金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周道清与黄弟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育子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武侯法院认为,关于周道清与黄弟全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问题。周道清与黄弟全从1962年起开始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子女,且经过其所在的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周道清与黄弟全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曾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周道清与黄弟全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过结婚登记,周道清也陈述其与黄弟全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因双方从未办理过婚姻登记且黄弟全已经过世,周道清及黄弟全是否认为其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及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均无法确认。黄弟全与程文英于2009年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其婚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规定,故黄弟全与程文英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武侯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再审中,本院调取如下证据:1、《证明》一份,内容为:程文英于2015年12月16日死亡等。该证明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胡桥村村民委员会、乐至县公安局宝林派出所加盖印章;2、《三六三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证明程文英的病情情况;3、《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证实程文英因疾病死亡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11月11日将其户籍注销。

经质证,申请人黄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在案证据显示,黄弟全与周道清于196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黄弟全与周道清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该事实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一经建立,即已为双方当事人设立了明确的身份关系,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不能认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更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弟全死亡前其与周道清的事实婚姻关系已解除,故应当认定该事实婚姻关系在黄弟全死亡前一直存续。

2009年黄弟全在与周道清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程文英登记结婚,属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情形,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的规定,黄弟全与程文英的婚姻无效。再审申请人黄某某的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武侯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94号民事判决;

二、宣告黄弟全与程文英的婚姻无效。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均由黄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桓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谭默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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