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婚姻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9-11-20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0245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17)川0114民初94号

原告:彭谦,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黄友婷,女,汉族,1993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

法定诉讼代理人:黄朝辉,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系被告黄友婷父亲。

原告彭谦与被告黄友婷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1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泰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琢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友婷的法定诉讼代理人黄朝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祚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诉讼费由被告黄友婷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8日在成都市新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黄友婷在怀孕期间精神病发作致使孩子流产,根据《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婚前被告黄友婷并未告知原告彭谦患有精神疾病,属一级伤残,且对后代影响较大,是不宜结婚的。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黄友婷辩称,1.原告彭谦起诉状提到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被告黄友婷精神状况良好,有清醒的意识,对她的婚事能做出决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有结婚的意识;2.原告彭谦提到被告黄友婷精神病发作,被告黄友婷第一次怀孕并未发病,撞车后第一次流产后,没有进行正常月子,而继续发生夫妻关系并再次怀孕,因被告黄友婷怀孕期间经常吃药,后原告彭谦多次催促离婚,逼迫被告黄友婷流产;3.被告黄友婷父亲婚前已告知原告彭谦女儿有精神病人,原告彭谦曾签字同意治疗女方的病情。综上,被告黄友婷是通过正常婚姻登记流程,并经过感情培养登记结婚的,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彭谦的诉讼请求。

原告彭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黄友婷是否患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精神病及婚后有否治愈。被告黄友婷在2013年4月22日的残疾证载明患有一级精神病,本院认定被告黄友婷婚前患有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而导致本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前完全可以从被告黄友婷的常态判断被告黄友婷是否患有精神病,而放任成就这起无效婚姻,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原、被告的婚姻自始无效。原告彭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谦与被告黄友婷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谦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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