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纠纷: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9215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川01民终9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双方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该协议第二条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何某1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2、案件受理费由何某1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某1、吕某于××××年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何某2,2016年7月26日在新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位于新都镇××路××单元××号的按揭住房经协商归男方所有,余下按揭款由男方偿还;位于成都市××羊区××单元××楼××号房屋归男方所有,余下按揭款由男方偿还;大众川A×××××小型轿车归男方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吕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吕某诉称何某1用手掐住自己脖子逼迫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此主张吕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情形。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吕某承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以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案中吕某与何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吕某没有证据证实上述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应当予以履行。

上诉人吕某主张该协议第二条的内容显失公平的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就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应当综合全案进行判断。在本案中,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男方虽然分得房屋两套和轿车一辆,但对房屋贷款相关债务等亦一并承担,且男方负担婚生女直接抚养责任,女方每月仅支付婚生女生活费200元以及医疗、教育费的10%,因此,综合协议整体来看,并非显失公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颖哲

审判员  何春梅

审判员  赫耀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玺文

0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