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分居期间一方收取他人返还的借款,离婚后可否请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834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川01民终14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郑某不向杨某1支付75000元。

杨某1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杨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郑某向其支付所收欠款7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1与郑某原系夫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2。2014年1月24日,杨某1、郑某因相处不和睦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分居后,郑某在外租房居住,每月房租1500元。期间,郑某购置有金银饰品、化妆品、手机、衣物箱包等个人用品,进行美容美发、驾校培训等个人消费。同时,郑某购置有学步裤、奶嘴等婴幼儿用品。郑某于2014年5月19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锦江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杨某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成民终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1年11月13日、14日,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向任恩贤出借借款150000元。2014年7月22日、8月13日,任恩贤通过银行转账向郑某返还借款150000元。郑某分别于2014年7月25日、8月17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任恩贤、刘春来还款共计150000元。郑某收款后由其自行保管使用。郑某在成都市武侯区巧艺软床厂工作,月收入约为4000元;杨某1在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约为8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任恩贤返还的借款150000元,其出借发生在杨某1与郑某关系存续期间,诉争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郑某辩称诉争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双方于2014年1月即已分居生活,郑某收取诉争款项发生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其提交的证据除了部分用于为婚生女购置生活用品,大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消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郑某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郑某保管的诉争款项在双方离婚时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确认郑某应向杨某1支付款项75000元。郑某陈述离婚时在杨某1处尚有股权、工资收入共计244908元未分割,其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无法证明双方留存有股权、工资收入244908元未分割,杨某1对此也不予认可,郑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郑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1支付款项75000元。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杨某1返还75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任恩贤返还的借款150000元,系杨某1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1出借给他人的财物,后郑某收到还款150000元,该诉争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郑某应向杨某1支付其所收欠款的二分之一即75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提出其不应支付此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岷

审判员 杨 晗

审判员 赫耀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岚

0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