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曾隐瞒转移财产,可否请求再次分割?
发布时间:2019-10-22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96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川01民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不支付黄某现金100000元。

黄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黄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杨某隐瞒、转移的银行存款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杨某于2017年6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川0105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1、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和住房公积金36万元归杨某所有;2016年2月2日,杨某通过尾号为928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其侄女杨丽转账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维系的基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黄某的同意,私自将存款200000元转入他人账户。杨某称该存款系用于杨某父母医疗,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存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开支。该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黄某支付100000元。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黄某的同意,私自将存款200000元转入他人账户号。杨某称该存款已用于杨某母亲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黄某对该200000元用于杨某母亲治病医疗的事实不予认可,因而该200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故对上诉人杨某提出不应分割该200000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迪

审判员  周岷

审判员  杨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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