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房产纠纷:婚前以男女双方名义购房,取消婚约房屋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9-10-11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028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白民初字第3377号

原告龙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第三人欧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欧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个月的相处,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但被告要求购置一套婚房,并登记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因对被告的信任,于2014年4月28日由原告父母付首付款,原、被告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了本案诉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该房以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因购房后,原、被告并没有结婚,据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1、位于青白江区凤凰西五路**********住房归原告个人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本案诉争房屋由原告父母付首付款购买,并一直由原告偿还按揭贷款。被告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是原告必须将装修费用4万元退还给被告和第三人。

第三人欧某某述称,对诉争房屋由原告父母付首付款,一直由原告偿还按揭贷款这一事实无异议。第三人在房屋的装修上花了51000多元,要求原告退还装修费用4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28日,原告父母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青白江区凤凰西五路28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该房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被告母亲即第三人花了4万余元装修诉争房屋,原告向其出具了5万元的装修款欠条。后因原、被告未能结婚,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退还4万元装修费用给第三人。原告同意退还4万元装修费用,但不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同意位于青白江区凤凰西五路28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偿还第三人装修款4万元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青白江区凤凰西五路**********房屋权某某X)归原告龙某某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龙某某偿还,被告李某某协助原告龙某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第三人欧某某房屋装修款4万元。

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海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春月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