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31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424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21日,云南省师宗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琼,蔡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审理认为:19981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琼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琼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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