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锦诉周某英抚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31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293



(一)基本案情

何某锦诉称,原告的父亲何某平与被告周某英于20058月经人介绍认识, 2006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81日生育了原告,取名何某锦。20088月,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何某平闹矛盾离家出走未归,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现知晓被告周某英回归原籍另成了家,经济条件比较好,请求判令支付18年的抚养费90000元。

被告周某英辩称现以打工为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英作为何锦的亲生母亲,在何某锦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有抚养何锦的法定义务。何某锦要求作为亲生母亲的周某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何某锦的现有生活状况,判决自2015年起至2025年止,由被告周某英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锦抚养费18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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