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法律热点聚焦
发布时间:2016-10-1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945


1、新闻回顾:

 ①王宝强发离婚声明:前妻婚内出轨经纪人 

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故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声明中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并指责马蓉转移财产。马蓉的微博在6月4日与王宝强进行最后一次互动,6月23日后未有更新。

 ②马蓉回应王宝强:欲盖弥彰 善恶自有真相

马蓉于凌晨5时许发博回应“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 不是不爆,时候未到”。

③8月15日王宝强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天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状告名誉侵权,要求王宝强删除8月14日凌晨发布的离婚声明的微博,并赔礼道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

④马蓉反咬王宝强做错事:疯狗咬人?

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后网上流出了一张疑似马蓉本人的朋友圈截图:“原来疯狗真的可以咬人,自己做了错事,被人知道了, 太害怕,居然做出此等伤天害理之事,为了利益可以舍弃家人朋友孩子战友,有的话不是不说时候未到,夫妻一场,这又何必。”疑似对王宝强的声明作出反击。

 ⑤出轨经纪人的妻子: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宋喆被曝也是已婚人士,其妻子同样是经纪人,其妻杨慧13日留言“我很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同一天王宝强在微博发表离婚。

⑥网友去年撞破马蓉奸情 宋喆自曝取向求删

在去年2月,有高铁乘务员曝出马蓉与经纪人暧昧,后疑似宋喆私信要求删除,并自曝个人性取向,以证清白。

网曝王宝强“捉奸” 马蓉被抓照疑曝光

有网友爆料称王宝强带着律师和一帮人现场捉奸,而线索正是宋喆的妻子杨慧提供的。该爆料人还称王宝强对于妻子出轨经纪人一事事先并不知情,是宋喆妻子杨慧先发现此事。

 ⑦8月17日王宝强在《上海科技报》的B2版挂失公司执照公章。 


2、法律视点

一、一方婚内出轨对于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①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离婚的标准应为感情破裂,并且应先行调解,最后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马蓉出轨对夫妻感情必然造成伤害,从二人微博互动可以看出二人有激烈冲突,估计很难调解和好,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待案件进一步调解。

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则上离婚时若无婚前财产协议,且离婚时也没有达成分割协议,则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均分,但要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马蓉的出轨行为并不影响财产分割。

③根据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夫妻离婚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并区分哺乳期与非哺乳期。哺乳期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依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参照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监护能力等多重因素判断。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其意见。

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争夺战中,两个子女都已经过了哺乳期,且不足十岁,且双方经济条件都很优越,因此一子一女的抚养权归属目前仍难以判断。


二、王宝强若为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条,王宝强若要取得离婚损害赔偿,则需要证明马蓉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且自己属于无过错方,否则也不能得到赔偿。


三、离婚转移财产是否真的会净身出户?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最新出台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66号,解释了“离婚时”的概念为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前,因此马蓉在离婚之前转移财产情况如果属实,那么对于马蓉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而并非一定会净身出户,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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