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多车碰撞导致受伤,该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01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396

案情简介:

20138月4日11时许,被告一陈某驾驶普通货车沿京昆高速成绵路段往绵阳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向右避让时与被告二豆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告二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四包某驾驶的普通小客车相撞,导致四车受损,原告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经救治后行左足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骨折切开复位术。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豆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另外,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三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两车驾驶人为使用人非车辆所有人。在多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车辆的使用人、所有人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除受害人乘坐车辆的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外,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相应赔偿。

太琨律品牌律师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当发生多车连续碰撞导致其中车辆上的人员受伤时,该受害人有权要求多车共同按责任比例赔偿损失,即便其中存在无责任的事故车辆,仍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相应比例的赔偿,但是赔偿义务人不包含为受害人本人所乘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受害人具体损失应由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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