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6-10-17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网    浏览次数:5137

李某某强奸案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一房间内轮奸。

  2月22日下午,海淀警方证实“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经多方证实,“李某某”确为李双江之子,而此次被拘距离其2012年9月1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刚刚过去了半年。

被拘后,李某某等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与受害者所诉内容一致,因此在李天一被刑拘的第9日,也就是3月2日,公安机关将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报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3月7日,李某某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月19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在海淀某法院提审,李某某的母亲梦鸽作为监护人现身法院。据悉,李某某表示原告杨女士曾向他透露自己是陪酒女,并称事后曾给杨女士付钱,两者是卖淫与嫖娼的关系。

  7月22日,李某某轮奸案庭前会议在海淀某法庭举行,李某某的母亲梦鸽以及双方律师悉数来到法庭。李某某方的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于8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再次举行庭前会,这是自7月22日以来此案进行的第二次庭前会议。被告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坚持对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称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8月28日、29日,李某某等5人涉轮奸案连审两天。29日晚庭审完毕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告中称有4名被告作有罪辩护,其中3名被告当庭道歉。同犯张某甚至当庭向法院交10万元赔偿款,而李天一也被同犯供出是首个性交者。5人中仅李天一方坚持无罪辩护。

海淀法院定于9月26日上午9点30分,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某辩护律师表示,如果一审法院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李某某肯定要上诉。

一审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李某某等人的上诉请求。


点评: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本案中五名被告中有四名为未成年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应当不开庭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也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魏某某兄弟以及张某某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3、轮奸的认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二人以上轮奸的”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是一种加重处罚情节,最重能判处死刑。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不仅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流奸淫的法益侵害,而且因为轮奸行为人往往存在意思的沟通、强化和行为的分担,使得行为人更加胆大妄为,强奸行为也更易得逞。因此,成立“轮奸”不仅要求被害女性客观上遭受了轮奸的法益侵害,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不必要求一开始就具有轮奸的故意)。

  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较长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那么,对妇女实施的时间是连续性的,应视为在同一时间段内的轮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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