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16-10-17    信息来源:中新网/搜狐网    浏览次数:2639

无罪辩护案例 曾爱云故意杀人罪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 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及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曾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经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大量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法院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上述判决作出后,曾爱云、陈华章及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无罪判决。    

   此案发生于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当晚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遇害,并被抛尸于该校工科楼南门口通往西侧苗圃的台阶上。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曾爱云死刑、判处被告人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曾爱云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认定被告人曾爱云杀死周玉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中院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重新进行了审查。

  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以及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全案证据存在较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均无法确认。也就是说,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遗留时间无法确定,曾爱云在案发前曾两次到过案发现场,不能排除鞋印和指纹系曾爱云在案发之前所留的可能性;曾爱云关于作案工具棕绳的来源、特征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供述棕绳的长度与提取到的棕绳相差悬殊,且提取的棕绳上未检出人基因型,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确定该棕绳系作案工具;对曾爱云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证人李某的多次证言前后反复,结合曾爱云和陈华章的供述来看,认定曾爱云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2、曾爱云宣告无罪,为什么又判处陈华章有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将被害人周玉衡杀死,我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陈华章对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且陈华章在案发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投放至周玉衡的水杯内,此后也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并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证据能证明什么,就认定什么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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