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冷冻胚胎案
发布时间:2016-10-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3957

无锡冷冻胚胎案

案情介绍:

2011年,宜兴人李某(化姓)和杨某(化姓)结婚,婚后一直没能生育。当地医院诊断发现,女方不太容易受孕,遂找到南京一家三甲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一切准备都很顺利。南京这家医院也在治疗过程中冷冻保存了李某和杨某的4枚受精胚胎。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3月20日,就在夫妻俩打算第二天去南京将胚胎植入杨某体内受孕的前一天,他们不幸出了车祸,不治身亡。李某和杨某都是独生,等于两家一下子多了4位失独老人,悲剧一下子击垮了两个家庭。

就在4位失独老人悲痛万分的时候,他们想到了仍然存放在南京这家医院的4枚受精胚胎。此前4位失独老人对外公开的说法是希望拿回胚胎销毁,但这一要求遭到了拒绝。为此老人们想到了一个法子,到法院去打官司,将南京这家医院也告上法庭,看法院把胚胎判给谁。

医院拒绝将胚胎交还失独老人

在15日的庭审现场,南京这家医院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无论是李某还是杨某的父母都无法继承冷冻胚胎。况且李某和杨某在生前签署过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李某和杨某的父母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在李某和杨某去世,其父母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所以,医院不能将冷冻胚胎交给4位失独老人。

而冷冻胚胎一旦离开液氮的环境,就会立即死亡。4位失独老人拿回胚胎的想法是想在李某和杨某身亡后为两家保留“香火”。取回胚胎后,就是去找代孕。所谓代孕,就是“借腹生子”。据了解,“借腹生子”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因为在中国谁生的孩子谁就是母亲,代孕会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所以卫生部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法院判决失独老人无权处置胚胎

由于15日开庭判决的案件涉及法律空白、伦理、道德,此前的报道也引起众多关注。有人认为老人拿回胚胎的目的就是“代孕”,此举违反伦理不应支持,也有人认为胚胎作为形式上的血脉遗存,失独老人有权利拿走,至于拿走干什么,并不能因为其“可能代孕”就不予支持。

5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开庭判决此案,法院查明,2012年3月李某和杨某与南京一家三甲医院签订了《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等,同意将超过保存期的胚胎丢弃。据此,宜兴法院认为,李某和杨某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到南京一家医院实施了“试管婴儿”手术。李某和杨某死亡,其双方父母均遭受巨大痛苦,但鉴于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继承。

此外,法院还认为,李某和杨某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也就是说,为李某和杨某已经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宜兴法院判决不支持4位失独老人要求自行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点评:

  这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确认了四位失独老人对其各自子女经过人工匹配取得,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确认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上的管理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因而确认四位失独老人对争议的人体胚胎享有民事权利,保存该人体胚胎的医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利,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正当的权利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以及二审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关于血缘传承的身份利益主张,否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范的强制效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至于当事人对于体外胚胎享有的权利究竟是继承权还是监管权、处置权,理论上存在争议,还需认真研究确定。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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