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廷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9-2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836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17)黔0222刑初350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廷光,男,1965102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3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廷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6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6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廷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313日,被告人文廷光之子文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载着被告人文廷光等人从盘县松河回马场乡。当日13时许,途经盘县羊场乡南京桥时被盘县交警大队羊场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将文某传唤至羊场中队调查,文廷光到羊场中队办公室吵闹,羊场中队民警报案,盘县公安局羊场派出所民警黄某接警后处警,在处警过程中黄某被文廷光踢伤。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未达伤残等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廷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廷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廷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1、文某、李某2、张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人民警察证,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首次病程记录,随案移送清单,光碟1张,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廷光因其子文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调查处理,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对公安民警进行殴打,且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廷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廷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14日起至201711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亚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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