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刑执字第364号
罪犯郭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5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8月11日至8月15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郭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郭芊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出具的罪犯郭芊的综合材料。(2)罪犯郭芊所写的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对罪犯郭芊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和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给罪犯郭芊的奖励通知书。(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郭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芊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五日起至二○三六年四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少波
审判员 赵英波
审判员 张学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方 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