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9-28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866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17)0222刑初364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汉涛,男,199911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现盘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4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5日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7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7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41921时许,被告人刘汉涛将一支火药枪放在一灰色单肩包内,行走在盘县(盘州市)亦资街道星云北路上时,因形迹可疑,公安民警盘查时,当场查获火药枪一支。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汉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涛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汉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420日起至20171019日止。)

二、涉案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