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某某、张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9-2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443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3刑初663号
自诉人庞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以被告人奚某某、张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庞某某于2017年3月7日以“需要补充调取证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庞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端学锋
审 判 员 朱美凤
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 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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