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汶镇、方强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9-28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633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17)黔0222刑初315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6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69日和7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汶镇及其辩护人冉崇庆、被告人方强、许文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汶镇到云南省陆良县收购烟叶出售,在被告人方强的帮助下购买烟叶5吨(100担),聘请被告人许文洋将烟叶运输回湖北。20161013日,被告人肖汶镇、方强开皮卡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许文洋驾驶渝H×××××中型仓栅式货车在后跟随,途经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盘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核查,肖汶镇、许文洋、方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经盘县烟草专卖局估算被查获的5吨(100担)烟叶价值人民币22772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汶镇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强、许文洋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的证言,立案报告表,举报记录表,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照片,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计算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文件,贵州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表,委托检验协议书(烟叶),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过磅服务费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收购、运输烟叶在途中被查获100担,价值人民币227723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汶镇收购烤烟,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强帮助肖汶镇收购烤烟,许文洋为获取运输费用,为肖汶镇运输烤烟,在犯罪过程中,方强、许文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肖汶镇、方强、许文洋宣告缓刑。被告人肖汶镇的辩护人提出肖汶镇认罪态度好,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肖汶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汶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文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涉案烤烟5吨(100担),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贞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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