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推广工作的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已婚事实不构成欺诈(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12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152

【审判规则】  

1.在认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时,应当以该信息是否对劳动者的岗位具有实质影响为标准。虽然实际从事产品推广工作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已婚事实,但因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对其从事的岗位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2.构成欺诈应以当事人具有告知义务为前提条件,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个人信息负有告知义务。由于从事产品推广工作的劳动者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且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不会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判断其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进而使用人单位基于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已婚事实的劳动者不构成欺诈。

3.只有在致使他人或社会利益受损且无法得到法律救济时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劳动者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既未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 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劳动者 用人单位 产品推广 婚姻状况 隐婚 基本个人信息 欺诈 告知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利益 单方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XX在入职荣维拓公司(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时已婚,其在与荣维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公司告知其系未婚,并对提供的个人信息作出保证,即若其提供的个人信息虚假则同意离职。任职期间,徐XX主要负责产品的推广。嗣后,徐XX怀孕,并在怀孕初期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荣维拓公司得知此情形,即以徐XX入职时未将其婚姻状况如实告知,属于欺诈为由,辞退徐XX。徐XX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经审查后,作出支持徐XX请求的仲裁裁决。

荣维拓公司以徐XX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婚姻事实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徐XX签订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从事产品推广工作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已婚事实,但婚姻状况对其从事的岗位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荣维拓公司与徐XX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1.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彼此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和如实说明义务。其中,劳动者所负有的如实告知及如实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和告知。而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者的学历及知识技能状况、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及工作经历状况以及部分与工作相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由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学历、从业资格、工作经验等重要信息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对于婚姻状况是否属于部分与工作相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应依据劳动者具体从事的职业、岗位认定。

本案中,徐XX在与荣维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负有如实将本人基本信息告知的义务。虽然徐XX向荣维拓公司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但其在荣维拓公司从事的系产品推广工作。一般的产品推广工作包括制定推广策略、制定新产品上市计划、负责产品广告以及市场投入等,徐XX是否已婚对其从事的岗位并不会造成实质影响。综上可以认定,徐XX的婚姻状况并不属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里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需以当事人具有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此种虚假告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应达到足以使对方据此与之订立合同。具体到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应当如实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告知于用人单位。如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相关的情况作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且该情况不足以使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则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徐XX在荣维拓公司主要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其婚姻状况对该岗位不存在影响,即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故对于自己的婚姻情况,徐XX并无向荣维拓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徐XX隐瞒已婚事实并不会导致荣维拓公司对徐XX是否具备执业资格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使荣维拓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综上,即使徐XX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亦应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讲信用、诚实不欺,在获得自己利益时对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造成损害,追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公正、平等。据此,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损,而法律对该损失亦无明确的救济规定时,为维护民事主体间的公正、平等,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受损失的当事人予以救济。

就本案而言,徐XX在与荣维拓公司签订合同时,确实对其婚姻状况提供了虚假信息,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徐XX的婚姻状况对其工作岗位并无影响,即使其已婚仍不会影响其在荣维拓公司工作的质量和状态,即不会造成用人单位利益的损失。而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徐XX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荣维拓公司无权以徐XX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诉徐XX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得解除情形 (L040701041)

【案    号】 (2013)朝民初字第03190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451日刊载

【检 码】 L0106169++BJ++CY0313C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XX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XX与原告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维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该公司负责产品的推广销售。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徐XX告知原告荣维拓公司其婚姻状况为未婚,并作出其个人信息均为真实的保证,同时声明如有虚假则同意离职,而实际上被告徐XX系已婚。此后,被告徐XX因怀孕后具有先兆流产症状而住院并接受治疗。原告荣维拓公司遂解除与被告徐XX的劳动合同,主张被告徐XX对其婚姻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被告徐XX即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继续原告荣维拓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对被告徐XX的请求予以支持。

荣维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XX的已婚事实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首先,被告徐XX在原告荣维拓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而其婚姻状况并非该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其次,被告徐XX的婚姻状况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再次,被告徐XX的婚姻状况不能决定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而对于上述无关其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被告徐XX的隐瞒行为不会导致原告荣维拓公司判断错误,即不会致被告荣维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其不构成欺诈。据此,即使被告徐XX隐瞒已婚事实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城市信用原则,本院更已对其予以批评,但原告荣维拓公司也不得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本院作出判决如下:

原告荣维拓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徐XX之间的劳动合同。

 

来源: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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