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诈骗案---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虽起次要作用的但系累犯的应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11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887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机票购买信息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接听电话,从事联络受害人等非主要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的,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行为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故意犯诈骗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 词】

刑事 诈骗 非法占有 互联网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共同犯罪 次要作用 从犯 从轻处罚 刑满释放 累犯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X伸(在逃,另案处理)组织王X航、符X精利用其制作的“天下平价机票网”发布虚假机票订购信息,诱骗订购机票者向指定账户汇入购票款,从而实施诈骗。20107月,杨X萍、姚X良、白X、张X、潘X、康X华、冷X、孙X萍登录“天下平价机票网”,分别订购了两张哈尔滨至昆明、两张杭州至昆明、三张北京至兰州、五张成都至丽江、一张北京至大连、四张上海至青岛、一张深圳至上海、一张烟台至北京的机票。之后拨打网站预留客服电话,并在负责接听电话的王X航、符X精的诱骗下,向指定账户分别汇款人民币5 528元、2 356元、2 370元、3 334元、1 263元、4 974元、685元、1 314元。三人按约定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分配。其中,王X航分得人民币1200元;符X精分得人民币2 000元。破案后,杨X萍得到退赔款5 528元;姚X良得到退赔款2 379元;白X得到退赔款2 370元;张X得到退赔款3 334元;康X华得到退赔款4 974元,共计退赔18 585元。

另查明,王X航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1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以王X航、符X精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诈骗罪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负责接听电话,从事联络受害人等非主要犯罪活动,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但行为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诈骗罪,对其量刑应否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X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符X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缴获并随案移送本院的电脑主三台、电脑显示器一个、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诺基亚5800手机一部、诺基亚N9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X航、符X精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施犯罪行为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均属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为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本案中,王X航、符X精与吴X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网站发布虚假机票购买信息的方法,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使杨X萍、姚X良等人信以为真并向指定账户汇入购票款,从而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鉴于王X航、符X精二人系由吴X伸组织、领导,只负责接听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获得赃款较少,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王X航、符X精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亦应从轻处罚。但鉴于王X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再犯诈骗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8日废止。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航、符X精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累犯·法律后果 (G120203034)

【案    号】 (2011)儋刑初字第118

【罪    名】 诈骗罪

【判决日期】 20110314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收录

【检 码】 P0916++226HIEZDZ0311C

【审理法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周国芝

【公诉机关】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航 符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航、符X精。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刑诉[20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航、符X精犯诈骗罪,于20112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航、符X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在吴X伸(在逃,另案处理)组织下,被告人王X航、符X精在那大镇文化南路民族中学附近的红旗农场一栋平房内利用由吴X伸制作的“天下平价机票网”发布飞机票订购信息,诱骗网上订购机票者信以为真进而汇入购票款,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2010718日中午,杨X萍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由哈尔滨至昆明每张机票价格1 292元,机场建设费50元,附加费40元,共计1 382元。杨X萍点击订购两张CZ6247航班机票,而网上支付图标无法打开,其只好拨打网站预留客服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并告诉杨X萍要到银行汇款,汇款帐号会发送短信至其手机上。1317分,杨X萍手机收到1065505905208发出的短信,内容:你的机票订单,HRB(哈尔滨)至KMG(昆明)单程,起飞时间2010-7-23 0840,价格2 764元。1341分,杨X萍手机又收到短信:尊敬的乘客,你好。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22201013669074,财政收款人黄晓文,确认付款后请与97号话务员联系帮你出票。14时许,杨X萍到玉溪市红塔区北苑小区工商银行往户名黄晓文账号6222022201013669074汇入2 764元。当杨X萍咨询机票出票事宜时,对方说两张机票要分次付款方可出票,要杨X萍再分两次付款汇入收款帐号,杨X萍信以为真,又往户名黄晓文账号6222022201013669074分两次共汇入了2 764元。杨X萍实际被诈骗5 528元。

2010719日下午,姚X良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杭州至昆明每张机票价1 178元。姚X良拨打了网页预留客服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并告诉姚X良到银行往户名黄晓文账号6222022201013669074汇入购票款。姚X良信以为真,汇入了购买两张机票款2 356元,姚X良实际被诈骗2 356元。

2010721日上午,白X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北京至兰州每张机票价790元。白X点击订购三张机票,而网上支付图标无法打开,其只好拨打了网页预留客服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并告诉白X到银行往户名黄晓文帐号6222022201013669074汇入购票款。白X信以为真,汇入购买三张机票款2 370元。白X实际被诈骗2 370元。

2010721日下午,张X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成都至丽江机票价成人每张748元,机场建设费50元,附加费20元,共818元;儿童每张440元。张X点击订购3张成人票;2张儿童票,而网上支付图标无法打开,其只好拨打网页预留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并告诉张X往户名黄晓文帐号6222022201013669074汇入购票款。张X信以为真,汇入了购买三张成人与两张儿童机票款3 334元。张X实际被诈骗3 334元。

2010722日,潘X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北京至大连往返机票价1263元。潘X点击购买北京至大连往返机票,并拨打网页预留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告诉潘X往户名张申帐号622260110004389528汇入购票款。潘X信以为真,汇入了北京至大连往返机票款1 263元。潘X实际被诈骗1 263元。

2010725日中午,康X华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上海至青岛机票价提供8.5折优惠。康X华拨打网页预留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并告诉康X华到工商银行按其手机所收短信记录帐号汇入购票款。康X华信以为真,往户名黄晓文帐号6222022201013669074汇入四张北京至大连往返机票款4 974元。康X华实际被诈骗4 974元。

2010727日中午,冷X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深圳至上海机票价685元。冷X点击购买一张深圳至上海机票,并拨打网页预留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告诉冷X网上订购机票操作成功,要按其手机所收短信记录帐号汇入购票款。不久,冷X手机收到由1065750075603668发来的短信记录户名庞翔帐号6222022201013574852。冷X信以为真,往该帐号汇入了购买一张深圳至上海机票款685元。冷X实际被诈骗685元。

2010727日上午,孙X萍上网订购机票,进入“天下平价机票网”,网页显示由烟台至北京机票价1 314元。孙X萍点击购买一张烟台至北京机票,并拨打网页预留电话4006-055591咨询,被告人王X航、符X精接听电话告诉孙X萍网上订购机票操作成功,要按其手机所收短信显示的帐号汇入购票款。不久,孙X萍手机收到由1065750075603668发来的短信,内容:尊敬的乘客,您好,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22022201013574852,财政收款负责人庞翔。孙X萍信以为真,往该帐号汇入了购买一张烟台至北京机票款1 314元。庞翔实际被诈骗1 314元。

上述被诈骗所得赃款,按约定被告人王X航分得1 200元;被告人符X精分得2 000元。破案后,杨X萍得到退赔5 528元;姚X良得到退赔2 379元;白X得到退赔2 370元;张X得到退赔3 334元;康X华得到退赔4 974元,共计退赔18 585元。

抓获被告人王X航、符X精时,缴获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个;诺基亚5230手机1部;诺基亚5800手机1部;诺基亚N95手机1部。缴获物品已随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航、符X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萍、姚X良、白X、张X、潘X、康X华、冷X、孙X萍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名黄晓文帐号6222022201013669074、户名张申帐号622260110004389528、户名庞翔帐号6222022201013574852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手机与4006-055591转接的手机通话记录,被害人汇款凭证,发还物品清单与汇款凭据及退款说明书,抓获两被告人经过及追逃信息,被告人王X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的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航、符X精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互联网发送虚假机票网购信息方法,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诱骗被害人往指定帐号汇入购买机票款,诈骗他人钱款共计21 824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航、符X精负责接听电话,诱骗被害人往指定帐号汇入购票款,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而且获得赃款较少,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航、符X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为两被告人属从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X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诈骗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航、符X精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诈骗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破案后,五名被害人得到退赔,共退赔了18 585元人民币,相对诈骗钱款属大部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缴获并随案移送本院的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个;诺基亚5230手机1部;诺基亚5800手机1部;诺基亚N95手机1部属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30日起至201112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符X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 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30日起至20118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缴获并随案移送本院的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个;诺基亚5230手机1部;诺基亚5800手机1部;诺基亚N95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0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028-87861999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