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无借条时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2-03-14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807

一般情况下,发生借贷关系时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也普遍存在朋友之间因关系较好、十分信任,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情形,可是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主张权利就十分被动。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王某系某公司的保险代理员,李某分别于201547日、201614日、201621日在王某处购买了某公司不同险种的保险。201614李某购买保险时因资金短缺,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给李某4000元。201621日,李某购买保险时因资金短缺,王某201625日通过手机银行转款给李某4700元。之后,李某因资金困难无力续保,王某以自己在某公司的保险合同抵押贷款36500元,于201668日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等方式转款给李某共计36500元。现王某累计向李某借款45200元,除李某通过其子向王某还款5000元外,李某仍欠王某40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王某借款45200元,偿还了5000元,仍欠40200元。这一事实,能够通过李某向王某的转账记录和保险公司保险收费记录综合认定,故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200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其垫付欠某公司抵押保险合同贷款36500元产生的资金利息1922.04元的请求,因王某、李某未对借款36500元约定利息,王某自行支付抵押保险合同产生的利息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不能单一地认为出具借条才符合形式要件,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也是形式要件的一种。因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其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向李某转款履行了出借义务,符合借贷关系中实质要件的要求,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

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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