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既债权人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债务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变相提高了实际利率,增加了债务人负担。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14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8.5万元,当日王某通过银行实际向李某转账41.5万元,8.5万元被作为利息直接扣减。当日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王某遂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及利息4.9638万元,合计37.96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已陆续向王某偿还借款18万元,按照实际支付借款本金数额,尚余23.5万元未偿还。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李某偿还王某人民币23.5万元,并自愿承担利息3.5万元,合计27万元,于约定到期日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以案释法
一、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某在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李某作为债务人在尚未开始使用资金的时候就要为借款支付利息。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本金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1.5万元。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砍头息”的规范整顿
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2017年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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