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与“借到”,一字之差,引起的法律后果却不同。
案例
王某曾向他人借款20万元,后称未收到借款,可是其出具的借条中写的却是“借到”二字。近日,某法院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决王某依法偿还借款。
据了解,2018年王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人王某。借款后,王某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陈某死亡后,她的丈夫黄某为借款一事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主张,其妻陈某已向王某现金交付借款20万元,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王某辩称其未收到借款,且黄某未出具证据以及未申请证人加以证明陈某已向王某现金交付借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亲笔书写了借条,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借条中“借到”二字,通常表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出借人的款项。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9万元。
以案释法
一、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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