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担保,但是担保方式往往存在一定的瑕疵。以抵押为例,现实中存在仅签订抵押合同,而不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人长期占有抵押标的物等问题,导致实现抵押权存在一定的困难。
案例
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存在亲戚关系。2014年,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2万元,张先生同意以自己名下的一辆别克小轿车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李先生提供抵押担保,且与王先生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海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张先生为抵押人,王先生为抵押权人。此后车辆一直被王先生占有,其间,张先生与王先生多次协商变卖该车事宜未果。故张先生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之诉,要求准许拍卖、变卖别克小轿车,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王先生辩称,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小轿车是李先生出钱购买的,但是车牌是张先生的。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未约定还款日期,双方之间亦未签订借款合同。王先生与李先生之间曾口头达成一致,待李先生将借款还清后,王先生解除对别克小轿车的抵押,返还车辆。故不同意张先生主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对李先生享有借款合同关系债权,李先生的债务已到期,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债务提供了车辆抵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法院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张先生属于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王先生亦未对张先生的主张提出实质性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拍卖、变卖王先生实际占有的抵押标的物别克小轿车,王先生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以案释法
一、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四、担保物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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