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是一名外地来长沙的务工人员,他经常在一些建筑工地上做一些木工的工作。2020年12月24日早上,陈兴在湖南某公司负责的工地用撬棍拆模板时,因用力过猛导致撬棍反弹打伤其胸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
之后,陈兴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2021年4月11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兴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湖南某公司则对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了异议。该公司认为陈兴在工地上是临时帮工的木工,与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入职登记手续,公司与陈兴之间为临时性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湖南某公司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兴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复议机关受理此案调查后认为,陈兴自2020年9月起在湖南某公司负责的项目工地上做木工,上班时间为每天9个小时,早上7:00到11:30、下午13:00到17:30,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湖南某公司给陈兴的银行卡汇入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且陈兴提供的木工劳动是湖南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湖南某公司与陈兴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复议机关经复议后,维持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兴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湖南省某公司承担了陈兴的全部医疗费用外,另行向陈兴支付了9万余元工伤赔偿款。
(案例来源:长沙市“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系列报道之二)
实践中对于建筑工地农民工因工负伤赔偿问题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一、法律适用的不同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二、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三、依附关系不同
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
2.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四、报酬给付方面的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2.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五、纳税方面的不同
1.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
2.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关系确立形式的不同
1.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2.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七、解除关系后补偿方式的不同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
1.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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