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三个法条浅析重庆姐弟坠亡案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1-12-29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643

202112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以上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叶诚尘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害两个孩子,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应该被判处死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检察院的起诉书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张某与女友叶某多次共谋和计划杀害这对不到3岁的姐弟,且杀害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张某和叶某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应处以死刑。


三、死缓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的判决中,“死刑”没有加上“缓期”二字。宣判后,按刑诉法的规定,将进入执行死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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