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视角|《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1-12-28    信息来源:太琨律    浏览次数:541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2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重大调整。草案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草案针对教育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作出规定,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


一、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原则性规定。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解决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二、禁止使用非暴力化手段等侵害妇女

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一些地方还查处了一批开展PUA培训、“女德班”、网售相关课程的组织和个人,对摧毁女性人格尊严、荼毒女性的行为予以打击。

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使用非暴力化手段等侵害妇女的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


三、明确了受侵害妇女的维权途径

修订草案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转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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