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成都)所:揪心!服务员不慎滑倒,滚烫火锅汤直接泼向孩子!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947


案件背景:

昨晚,微博上许多人都在传着一则视频监控,其内容让人看得十分揪心。视频显示,两位大人正带着一个小孩在火锅店吃饭,孩子坐在靠走道的位置上,服务员端着疑似锅底热汤路过时突然脚底打滑,将一锅热汤直接扑洒向座位上的小孩,小孩整个头部被滚烫的汤水烫伤,大人赶忙查看孩子伤势。(案件来源:浙江经视)


笔者看到一条评论:“服务员多半都赔不起,娃娃怎么办哦?” 可能不止一个人思考过这个问题。太琨律品牌律师就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服务员赔不起小孩就没人赔钱医治”的问题并不需要特别担心,首先,服务员是在执行他的工作任务时导致了第三人的损害,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孩的家长应该索赔的主体是这家餐厅而非这个服务员个人。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餐厅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当然的具有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要根据每个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等来具体确定。在此次实践中,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很容易可以得出,餐厅对于顾客免于被锅底烫伤、免于被滑倒等显然具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餐厅如果没有制定操作规则、采取措施来尽到这些安保义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如果餐厅对小孩进行了赔偿,可以问服务员把这笔钱要回来吗?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否向员工追偿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这并不影响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员工追偿,如果对是否能追偿和追偿多少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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