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据了解,2015年5月份,杨乐乐与郑靖即签订了《出资认购协议》,约定杨乐乐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131.3333万股股份。杨乐乐如约付款后,贵之步于2015年5月15日向杨乐乐出具收据确认已收款。但截至2017年1月份,仍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期间,杨乐乐曾多次要求退还该788万元均被各种理由拒绝。故杨乐乐诉至法院。
△汪涵杨乐乐(来源:网络)
9月19日,贵之步发布《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侦查的公告》称,董事会于近日获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郑靖因涉嫌杨乐乐被合同诈骗案,现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立案侦查。后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郑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另一份公告显示,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原告杨乐乐于2017年2月份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04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靖及贵之步名下银行存款863.5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来源:证券日报)
可能有人会问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它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太琨律(成都)所律师给出了回答:
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合同诈骗罪则单独规定在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从法理上来说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来适用。简单的说,合同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果一个行为有更加具体的罪名加以规定,那么就应当适用这个更加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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