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成都)所:律师接受瞿欣欣的委托有何不可?
发布时间:2017-09-1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599

 

事件背景:


9月16日晚,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关亦乔律师在微博就“翟欣欣事件”发长文:“真相大白之前,一切都有着太多的可能性。法律会制裁犯错的人,道德会谴责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人,舆论却可能会杀死无辜的人。”为瞿欣欣说话。



几分钟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转发该微博,并评论说“作者是大龄单身女青年,可能是收了翟家的钱来为她洗白的。大家快来骂她”


可就在易胜华律师评论完此微博的后一天,便在其微博公布,正式接受翟欣欣委托担任她的法律顾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不解,调侃“贵圈真乱”,更有人通过手机电话短信骚扰辱骂瞿欣欣的代理律师、甚至是病毒攻击。对于网友们的不解,太琨律(成都)所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这可以从两点来理解,第一,律师是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亦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的某些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涉嫌违反法律,也不能否认他仍具有“合法权益”,他的合法权益仍可以聘请律师进行维护。

第二,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特殊的职业道德,它高于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道德,即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职业道德应该至上。这样的特殊的职业道德不止存在于律师这一个职业群体之中,比如一个杀人犯的罪行多年未被发现,其由于受到良心的谴责到一位牧师处忏悔,并将自己的罪行告诉了牧师,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要求,公民得知了犯罪的情况应该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是这个牧师不能去举报这位向他忏悔的杀人者,因为牧师具有特殊的职业道德,他必须保守这个秘密。

公众指责律师帮助“坏人”其实就是用一般的社会道德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评价,这是朴素的“正义观”的体现,要让公众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朴素正义的冲突,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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