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成都)所律师解答【陕西产妇跳楼事件】签署授权书后产妇是否有决定权?
发布时间:2017-09-0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975

 

案件背景:

 

2017年8月31日20时左右,孕妇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5楼分娩中心坠下。

9月3日上午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坠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9月3日,马茸茸丈夫延壮壮在网上发布声明推翻院方说法。声明称,在产妇提出剖宫产要求时,作为家属自己已经同意,但医院医生说孩子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腹产。财新记者9月5日下午采访马茸茸母亲,对方也表示医院方面在家属认可剖腹产后,仍坚持让产妇顺产。

9月5日,陕西产妇跳楼事件双方各执一词,榆林市第一医院称,产妇都向家属跪下了;家属却称曾找熟人要求医院剖腹产。

6日凌晨,榆林市第一医院榆林一院 再次发表声明,并公布了监控视频截图。以下为医院声明中事件部分主要争议点释疑: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 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就本次事件争议点医院对“为何必须家属签字?”的解释:“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医院所给回答是否准确?本网采访到了太琨律(成都)所刑事事务部主任辜健生律师,给出了专业的意见: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义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义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2.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医院所给的这种回答有推脱责任之说。一是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在产妇痛难忍多次下跪的情况下,从视频看有医务人员在身边,医务人员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难道医院没有一点过错?二是医院应当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而不应当事后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为借口来推脱责任。同时医院也负有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个行动极不方便的住院产妇在医院“从容”跳楼。医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案件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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