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品牌律师:两大学生入室杀人逃亡22年法律会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06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969


案件背景:


 22年前,大学生姜某伙同同学那某,因为对方一句藐视的话,便入室杀人,作案后潜逃。3个月后那某落网,姜某使用假名一直潜逃,并娶妻生子。通过瓦房店市警方锲而不舍的努力,9月1日,刑侦大队侦查员在陕西将姜某抓获,现姜某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何某讲述,199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听到那某某在喊叫。自己醒来后,发现有两名男子手持斧子、尖刀在砍那某某。何某刚想起来,被一男子按住,用刀扎伤了脖子。见那某某和自己拼命反抗和喊叫,两男子逃跑。那某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前的头一天(1995年11月14日)上午,两人来到瓦房店市集贸大厦,走到了二楼何某卖烟摊位时,那某随口问了一句:“大中华烟多少钱一条?”何某见那某、姜某两人是学生打扮,没有理会。那某又追问了一句,何某说:“你能买得起吗?”

      下楼后,两人研究要“教训”一下何某,顺便抢些钱。最后决定待何某下班后跟踪,实施报复。两人准备了斧子、尖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在何某下班时跟踪到何某家。见何某家中有一男子,决定凌晨实施报复。第二天凌晨两点,两人翻墙进院,撬开门,动了手。

      之后,那某落网、姜某潜逃,在山东、河南等地以打零工为生,改名叫“仲伟”,自称老家是黑龙江的。1997年回到了陕西,并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与妻子在三原县开了一个托管班,现在已经生了一男一女。


现姜某以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但在案件中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点是姜某逃亡了22年后才落网,那么在法律方面会如何评判呢?


太琨律(成都)所刑事事务部主任辜健生律师给出了意见:


第一、关于追诉时效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明确规定追诉时效,为司法机关正确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使一些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内及时受到刑事制裁。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刑罚改造罪犯和警戒他人的目的。

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姜某杀人后,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并确定了姜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姜某为逃避打击,隐姓埋名22年,尽管也没有再犯罪,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关于量刑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条件为:第一,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三,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

      姜某因为对方一句话伤害了自已,产生报复杀人动机,并准备了斧子、尖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入室将被害人杀死,杀人动机明确,手段残忍,属直接故意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姜某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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