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成都)所律师接受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新闻采访
发布时间:2018-11-0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607

2018年11月2日,太琨律(成都)朱界平主任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采访。对全国人民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从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出相应解答。



案件背景:

10月28日10时10分许, 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一名女乘客因为坐过了站,找司机争执要求停车,继而在两人发生口头争论之际,女乘客动手攻击司机,司机还手,随即公交汽车失控,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在冲过逆行车道撞上一辆轿车后,这辆公交汽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江中,导致车上13人全部死亡,2人失踪。

针对于此次事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太琨律(成都)所朱界平律师向记者作出一一解答。


记者:司机和打人乘客已经遇难,刑事责任是否就停止追究了?

朱界平律师:殴打司机的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由于该两犯罪嫌疑人均已死亡,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由于犯罪主体已经消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记者:此次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接下来可能会主张有哪些民事法律权利呢?

朱界平律师:1、公交车上的10余坠江乘客是事故的受害方,因该事故而导致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家属可向公交车公司和殴打司机的刘某以及可能涉嫌犯罪的驾驶员的财产继承人主张赔偿。赔偿的项目可能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一般情况下公交车公司是投保了乘客座位险的,但由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属于保险公司免赔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不做为赔偿的对象。

此外,就打司机的乘客一方,如果其亲属继承了他的财产,从法律角度来看,受害者也能向其主张赔偿。

2、私家车所有者和驾驶者邝某某是事故的受害方,其不承担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邝某某有权向公交车公司和殴打司机的刘某的财产继承人主张赔偿,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若导致伤残的还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未成年子女就属于邝某某的被扶养人,以及因该事故导致邝某某车辆的财产损失等。

记者:坠江的公交车司机家属是否可以主张法律权利?

朱界平律师:若事故原因的发生能排除系公交车司机冉某某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则冉某某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工亡赔偿。

记者:重庆万州长江二桥受损害谁担责?

朱界平律师:万州长江二桥因本次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若责任归公交车公司和殴打司机刘某的,则万州长江二桥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向公交车公司和刘某的财产继承人主张相应的损坏赔偿。

记者:坠落车辆导致若长江水污染谁来担责?

朱界平律师:若因该事故车辆坠落长江导致长江污染的,承担事故责任的公交车公司方和刘某的财产继承人应担责。

记者:若坠江车上人员中无法找到的,其家属应如何办?

朱界平律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记者:公交车公司可以主张赔偿吗?

朱界平律师:若公交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刘某的财产继承人和驾驶人员的财产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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