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之版权部分
著作权侵、属纠纷案件
1.未经授权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通过授权取得了某作品在某产品上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行为人未经授权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汇编作品出版教辅图书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出版的教辅材料中,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与涉案教材完全一致,该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其虽新添加了部分内容,并与教材内容一并进行了编排,但此种添加和编排并未改变涉案教材的作品选择和编排结构,其实质是在完全覆盖他人汇编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内容,该行为并不能阻却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汇编作品的违法性,行为人出版涉案教辅图书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版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被控侵权图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销售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亦构成侵权。出版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公司无须对著作权人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
4. 单位对实用新型的附图的图纸享有著作权
实用新型的产品设计图是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符合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擅自自行复制权利人的作品。
(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
5.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的文字和图标不受著作权保护
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文字、图标按钮是软件程序运行的结果之一,具有实用性特点,以供用户操作时使用,是计算机操作方法的体现,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6. 具备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的意思是作者独立创作和体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