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说法之抚养权的变更
【案情简介】
李女士来电称:3年前他们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并协商其8岁的婚生子由爸爸抚养。3年过去了,爸爸对娃娃过于严苛,常年因为学习、身体锻炼等小事对孩子加以打骂,加上孩子缺乏母爱,这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终于,娃娃忍受不住了,给妈妈诉苦,“我爸爸天天都打我、骂我”,“我真的很烦很烦”、“我快受不了了”、“我的忍耐是有限度滴”……
于是妈妈找到了我们,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说法】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真心爱孩子,我的小幺儿呐,我就是喜欢你,我就想和你一起生活;再一个就是“不怀好意”,想以娃娃为筹码,得到房产或者分到更多的财产。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孩子与爸爸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严重的影响;且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随妈妈生活,妈妈也具有抚养能力。综上所述,李女士的请求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但是喃,娃儿不判给你抚养,并不代表说你就不是他爹妈了。《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没有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婚姻法》第38设立了探望权制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